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研诚信建设,规范学术行为,维护学术道德,促进学术研究与科技创新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江苏大学科研诚信与信用管理办法》(江大校〔2022〕141 号)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院所有教职工、学生及所有参与学院科研项目活动的人员(以下简称“科研人员”)。
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,包括指南编制、各类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与受理、评审与立项、执行与验收、监督与评价等过程,以及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、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。
第二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
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,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。
第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主要包括:
(一)抄袭、剽窃、侵占他人科研成果,捏造、篡改、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,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夸大项目的虚假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;
(二)通过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,骗取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、科研经费以及奖励、荣誉等;
(三)项目实施或验收违反有关规定,编造虚假材料、知识产权证明等;
(四)套取、挪用、贪污科研经费等;
(五)购买、代写、代投论文,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;
(六)违反论文署名规范,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等资助;
(七)在科研项目评审、奖励评审、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、送人情,亵渎学术尊严;
(八)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。
第六条 学院设立科研诚信督导组,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制定、监督执行、案件调查与处理等工作。
第七条 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,科研诚信督导组应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调查。调查过程中,应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调查程序的公正透明。
第八条 经调查确认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,学院将给予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、开除学籍、撤销学位、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,并责令限期改正,撤销追缴违规所得。在当年先进评选、职称职务晋升和科技项目、科技奖励、科技人才项目等申报中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根据情节轻重,一定期限内不得评选先进、晋升职称职务,不得申报科技项目、科技奖励、科技人才项目等。涉嫌违纪、违法的,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。
第九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。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,可进一步提出申诉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科研诚信督导组负责解释。
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
2024年10月15日